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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2016年05月17日 19:40:20 访问量:1006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县(区)和市直各学校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

2.县(区)教育局担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要进一步创新乡镇学区和中心学校的管理体制,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3.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4.严格规范招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组织和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严禁违背考生意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不得强迫学生报考指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三限”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超计划招生,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与升学率,招生简章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接受上级监管。

5.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学分,文理分科不得早于第二学年末。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将其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首要工作来抓。

6.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94号)精神,严格落实国家体育课程标准,开足开齐体育课程,确保义务教育一年级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年级至九年级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含中职)每周2课时。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发展学校传统体育项目,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使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

7.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4号)精神,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指导纲要,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等美育课程。注重学校美育实践,培育学生艺术爱好,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社团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学校文艺活动,确保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培养一项艺术爱好,掌握一项艺术特长。加强美育实践活动管理,禁止任何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竞赛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

8.严格规范学生在校和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晚饭后安排学生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能超过0.5小时、1小时和1.5小时。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初中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30分,夏季不早于7时;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严禁任何学校、任何教师以任何理由提前学生上学时间,或者在规定放学时间之后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及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9.严格控制学生课后作业时量。小学一、二、三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四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40分钟,初中不超过1小时。小学高年级双休日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1.5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

10.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培训班等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高三年级确需补习的,必须严格落实《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补课的紧急通知》(甘教明电〔2013〕5号)精神,坚持学生、家长、教师“三自愿”原则,按规定要求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11.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期中和期末),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除基础教育阶段毕业生学业水平监测外,原则上县(区)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1次。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拔高考试难度。

12.严格规范评价标准。中小学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成绩评定逐步实行等级制,县(区)教育局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13.严格规范学籍管理。要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庆阳市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做好升学、考试、招生、学籍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办理转学、休学、复学手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坚持学籍与划片学校一致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按划片结果上学的现象。严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与就读学校分离,杜绝在校学生人数与学籍库人数不符的现象。

14.严格规范教学用书。中小学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选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

15.严格规范教辅材料选用。认真落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1〕8号)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中小学各学段严格实行在省颁目录内“一科一辅”的选用政策,坚持学生自愿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16.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帮助学习困难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从事经商营利活动。

17.严格规范涉外办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与国(境)外进行合作办学。普通高中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引进国(境)外课程、教材或合作办学的,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开展涉外办学活动。

18.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任何费用。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庆市价费〔2008〕75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学校通过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收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及时结账,结余的要及时退还给学生。

三、加强督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9.加强督导检查。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各县(区)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和查处情况,并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对县(区)、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达标县及督政等评估体系。

20.完善举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受理社会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回复,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的违规办学行为信访件,要及时核查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21.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公办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民办学校不予安排下年招生计划,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每个教师要专门就自己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规定作出承诺,对不遵守承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职教师,要启动教师退出机制,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22.强化责任追究。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校长责任。对辖区内学校监管不力的县(区)教育局,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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